走出家门,公共区域的垃圾谁来管?对此,《条例》明确,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 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
● 未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在区域,管理责任人为该单位;
● 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居(村)民委员会;
● 农村散居区域,管理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
●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 农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 道路、广场、公园、城镇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建筑或者公共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 指导、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 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
● 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
● 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更换,对生活垃圾投放设施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灭杀,防止污染环境。
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未按标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